最近最夯的新聞就是大統賣假油的事情,
這次主管機關(衛福部)怕被罵,總算比較果決的把大統公司及老闆名下資產都以查扣,
另檢察機關也主張大統公司及老闆名下資產都是犯罪所得,應該全部沒收~
http://udn.com/NEWS/BREAKINGNEWS/BREAKINGNEWS1/8254472.shtml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5/8240599.shtml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5/8249926.shtml
問題來了,
主管機關及檢察機關這樣的查扣不法所得,是要沒入的,也就是沒收進國庫的意思,
那大統公司員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的部分(差額約五六佰萬),找誰要?
消費者的權益又如何保全?
政府監督失職在先,事情發生了,查扣大統的資產,
對大統老闆而言,固然比罰一兩千萬罰金來得痛多了,
但查扣同時,也把大統這隻肥牛的肉都割走了,只剩下骨架,
那大統員工的退休金及消費者的賠償金,要從何而來?
政府吃肉,員工消費者吃骨頭,就是如此~
後來行政院為了避免上開情況發生,
又說要從查扣資產裡提撥金錢當作員工退休金及消費者賠償之用
這也是背離體制,也是紊亂法律體系~
查扣不法所得就是查扣犯罪不法所得,沒收就是沒入國庫,
這跟查扣公司資產,再將之分配給債權人,是兩碼事,不能混為一談,
查扣犯罪不法所得,就是認為這不算公司資產,是公司犯罪所得,
查扣不法所得後的剩餘資產,才是公司資產,
應該依照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的順位分配,
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規對於執行順序有一定的規定,
執行費用>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捐>抵押債權>積欠工資>關稅>普通債權,
行政院卻將之混為一談~
今天行政院的態度,
是想將不法所得拿來分配給員工(勉強算積欠工資)及消費者(普通債權),
根本於法不符,
第一個,
行政院將"大統公司犯罪不法所得"當成"大統公司及老闆的資產",這是不正確的
第二個,
要以現行法律分配順序來看,
員工退休金及消費者請求權的請求順位,沒有那麼前面,
起碼在執行費用及稅捐及抵押權之後,
政府這樣的分配方式,也是混亂法律明訂的分配順序!
你說這個案件是特例,
特例之下,政府就可以亂解讀法律,那法的安定性何在?
今天為此案件開一個例,往後勒?
結語:
1.不查扣大統資產,讓大統有機會脫產固然不對,
但用不法所得名義查扣,就是要充公,政府吃肉,百姓吃骨頭,不合理!
這真是父子騎驢,怎麼做都不對~
2.行政院為了這樣的個案,試圖將不法所得當成公司資產分配給消費者或公司員工,
不但不合法,還將法定分配順序亂弄了,
看似大義凜然,其實是亂搞一通,進退失據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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