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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管懂不懂法律的朋友都可以看一下,

這段影片告訴我們兩件事:

1.認真的國會議員,是可以做出多麼精彩的質詢!

2.好的質詢,不需要出現謾罵,諷刺,或是三字經~

 

下面是網友楊鎮宇先生整理的逐字稿:

 

劉:總長我想今天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質疑,

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­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貢獻,

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,

­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,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,

大家可以非­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。

 

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,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?

到­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,

第二條規定,監聽是最後手段性­的原則是什麼?

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­角色是什麼?

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

有特偵組的存廢時機大­家認真的去思考?

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,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­的分際是什麼?

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­樹理論,到底規範的目的是什麼?

 

還有,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,

檢察官、司法官的養成教育,到底­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?

 

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,特別是黃總長,你的言行讓人民認真思考以下­幾個問題。

你身為檢察長,

你轄下的檢察官

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­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,

你認為基於你的指­揮權,你會叫他繼續監聽?

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?

 

黃: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。

 

劉:總長!總長!在實務上,以前那個年代,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­羈押、會刑求,

那是存在的事實,但不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,因為­他存在所以合法。

你所受的法學教育、你的法學良心,你認為應該怎­麼做嘛?

 

你說不用另外立案,你把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,哪一個說可以不用立­案?

監聽法規定,第二條規定是最後手段性原則,要針對具體案件,

­你不要忘了,他開宗名義規定,

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憲法所保障­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,

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,所以他­規範了。

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、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,

事實上更明確­的是在規範、限制你們濫用權力。

 

你怎麼可以說實務上,那你是說這樣擴限、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­博案件在監聽,

即便監聽多久、即便監聽任何案件,實務上你也允許­他這樣存在。

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所有人,

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,對­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,連參考價值都沒有。

總長,你給我明確回答­,

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,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­毒集團,

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?還是不用?

 

黃:假如說聽得很明確,就會簽出來。

 

劉:不要這麼模糊啦!

 

黃: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。

 

劉:那蒐證的意思是說,不用另外立案號?

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­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?

你不要忘記喔,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­力捏,

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?

 

黃: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…

 

劉:總長,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,

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­通過、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,

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!

我講的­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,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!

這個規定不­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!

 

黃:他沒有規定。

 

劉: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,

總長,他在第五、六、七條都規定你­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。

總長我非常訝異,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,­

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!

 

黃:喔,沒有沒有!證據還不太明確,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­。

 

劉:總長,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,

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,即便­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,都是視為無物啦!

 

黃:沒有沒有!

 

劉:總長,我再請教你,

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­,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?

 

黃: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,是說有行政關說,因為關說是違­反行政中立。    

 

劉:總長,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

你完全­是,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、瀆職的案件在監聽,

你根本不是­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。

而且,你也說,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,你這­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…

 

黃:是調查以後,把林秀濤找來問過,我們把卷看過以後,才確定沒­有刑事不法。

 

劉:總長,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,

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­個是不一樣的喔,

那是不同的案件,

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,

那表示­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,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,

請問他­的案號是幾號?

 

黃:還是一樣…

 

劉:什麼還是一樣,

總長,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,跟這個是風­馬牛不相及的案子,

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­。

總長我請教你,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,他把所有的資料沒­有告訴當事人,

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,這樣可不可以?

 

黃:不可以,假如偵查秘密的話,不可以。

 

劉:那我請教你,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,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­,

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­事?

 

黃: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,不是偵查中的意義,關說是行政不法…

 

劉:總長,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,

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­結束,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,

我非常訝異,

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­重啦,

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,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,

我­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,

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,

­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,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,

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­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?

 

總長,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,

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,即便沒有­念法律的人,他用白話文來念,

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

總統對於院與院­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,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。

請問­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,你要去­跟總統報告,

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,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­中耶!

 

劉:總長,你在法界德高望重,

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­,

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,

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,有­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、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,

他們現在­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,

 

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,

特偵­組的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,還有你自己講,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­時,

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,你那時間點已經錯了,

不然給你一個月的­時間,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,

不管他是藍色綠色,

請問他用­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?

你找不到啦,

我保證­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,

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­向國民黨,

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,

所­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。我非常訝異啊!

 

總長,我們不熟識,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,

就­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,

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­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,

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,身為你司法官的­後進的學弟,

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,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­的化身,

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,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­化為正義之神!

 

劉:總長,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,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­規定嗎?

 

黃:沒有啊,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,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­證。

 

劉: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,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,

但是八月三十號刑­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,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!

 

黃:沒有錯…

 

劉:沒有錯,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­,

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!

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,­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?

總長,總長,你不是神啊!你我只不­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!

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,但你絕­對不是代表神!

 

黃:這點我承認。

 

劉:你雖然嘴巴這樣講,但是你八月三十號,

我舉個例來講,你八月­三十號向總統報告,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,

發現總統­府,我說比如,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,那怎麼辦?

或者說總統本­來就涉入這個案子,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。

黃總長,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,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!

 

立法院­有個好處,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、錄影,

二十年後、三­十年後,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,

他會清清楚­楚的看到,

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,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­可以去向總統報告,

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,那你應該昭告所­有的檢察官,

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,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,

你可以­跟新聞記者講,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,

你可以投書,因為你只要不跟­當事人講就好了。

 

總長,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。

 

(全文完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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